近来清远好消息不断~

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门槛进一步降低

对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新鲜出炉

下面,跟着发哥仔细看

日前,市委副书记、市长郭锋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全面放开放宽农业转移人口、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海归”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方案》提出,全面放宽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就(创)业地。

同时,进一步调整农村迁往城镇、城镇居民之间户口迁移政策:

放宽父母投靠子女入户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的,投靠人户内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随迁;

放宽居住条件入户政策

▼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房的房屋所有者同一户上的父母、子女可随迁;公民离婚后没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可申请投靠回城镇父(母)户中;

放开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限制

▼在我市市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的,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方案》还提出

进一步放宽集体户口设置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即可设置集体户口:

▼一是单位办公、生产、生活场所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5年以上的;


▼二是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管理人名单报派出所备案)。

▼此外,我市将取消积分落户政策。


这是近三年来,我市第二次降低城市落户门槛。2015年3月,市政府印发《清远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通过放开直系亲属投靠、放宽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条件等降低城镇入户门槛。不过,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贝冰说,尽管目前我市城市落户门槛几乎已降至粤东西北地区最低,但近些年迁入的外市籍人口及进城落户的农民并不多。

“放宽入户,有序管理,促进城市扩容提质。”郭锋表示,要借助放宽入户门槛,加速破除我市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有序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进一步促进我市城市扩容提质。

会议还传达了全国春运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审议通过《清远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三期行动计划(2017—2020年)》《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等方案,并研究了其它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方案

对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昨日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对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实施医疗救助。

根据《办法》,可以申请医疗救助的收入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中非低保(特困或孤儿)的贫困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需在申请救助当月起过去一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疾病和诊治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的60%,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除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外,还包括:


▼在本市就业或创业、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并具有固定住所、在申请医疗救助前已在本市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2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缴纳社会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本地户籍在校学生。


上述低收入家庭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如申请医疗救助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及名下有价证券、基金、字画等收藏品的人均市值,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机动车辆、船舶(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除外);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均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的所有权等。


救助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救助、住院救助等。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或住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予以全额救助。

市长郭锋强调,今后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扩大对救助人员的覆盖面,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全面抓好困难群众的救治工作。